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蔡沛華于2025年8月22日凌晨00時34分許,駕駛三無藍色機動船(長3.8米、寬1.3米、深0.4米,發動機功率12匹)一艘,在清遠市水利樞紐大壩下游300米處(禁漁區內)使用刺網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橫荷罰決字〔2026〕1號)公告送達。
蔡沛華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橫荷街執法組辦公室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橫荷罰決字〔2026〕1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6年2月13日
(聯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峽山西路302號中恒星月灣一期1號樓首層綜合行政執法辦,聯系電話:0763-3280257)